中國生命關懷協會非藥物療法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生命關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非藥物療法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協會下屬的二級機構,是非藥物療法領域的全國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其成員由分管衛生與健康部門領導、大健康產業的企事業負責人、治未病服務中心、疾病預防中心、亞健康診療中心、養生保健中心、養生養老院所、健康管理與教育協(學)會負責人以及健康和醫療器械企事業單位的專家學者和管理者自愿組成,為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委員會的宗旨是:響應“健康中國”國家號召,促進非藥物療法的發展與普及,共建健康中國,共享健康成果,強化國民健康意識,為促進全民健康注入強勁動力,為人類健康謀福祉。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上級協會是中國生命關懷協會。本委員會接受國家教育部、國家衛健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總后衛生部的業務指導,其上級協會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衛健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
第五條 委員會辦公地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甲12號2號樓;廊坊市香河縣榮盛白鷺島清蘆嶼8號樓1單元202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一)服從協會章程,協助協會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全國性非藥物療法的專業組織,參與制定非藥物療法領域關鍵問題的行業標準、制度規范并專家共識;
(二)科普教育,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以通俗易懂、簡明實用的形式向人民群眾普及非藥物療法的相關知識;
(三)書刊編輯,組織專家學者編寫非藥物療法的相關文章和書籍刊物;
(四)展覽展示,舉辦非藥物療法及相關領域的健康論壇和技術交流;
(五)宣傳推廣,有關非藥物療法的新理論、新成果、新技術、新工藝的研討和宣傳推廣,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六)注重人才的培養,開展民間及國際非藥物療法的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外非藥物療法學術團體和非藥物療法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廣大會員和非藥物療法工作者的專業水平;
(七)咨詢服務,對有關非藥物療法的問題解疑釋惑;
(八)積極保質保量的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委員
第七條 委員會委員的主要對象是:大健康產業的企事業負責人、治未病服務中心、疾病預防中心、亞健康診療中心、養生保健中心、養生養老院所、健康管理與教育協(學)會負責人以及從事非藥物療法專業人員和領導干部及在非藥物療法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委員(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擁護本委員會工作條例
- 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愿
- 在非藥物療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 本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參加本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 對本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
- 維護本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 完成本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 按規定繳納會費
- 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大會,委員大會的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工作條例;
- 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
-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討論和通過委員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 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協會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委員組成,在委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行使全部職權,對委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 執行委員大會的決議
- 選舉和罷免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
- 籌備召開委員大會;
- 向委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決定委員的入會或除名;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并報協會批準、備案;
- 領導本委員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在因特殊情況,委員大會無法召開或參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代行委員會職責。
第五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條 對本委員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在委員大會審議表決。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修訂的工作條例,須在委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協會審查批準并備案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工作條例經2018年3月28日委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中國生命關懷協會非藥物療法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工作條例自協會審查批準之日起生效。
中國生命關懷協會非藥物療法專業委員會





